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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ALA台灣總代理Philharmonic聲明近日坊間.網路.出現一批品質不良價格低廉.印刷KALA頭標內標Ukulele之產品.經本公司與美國KALA總公司查證.是非經美國KALA公司授權進口.印刷KALA品牌之不明產品.本公司Philharmonic為KALA法定授權之台灣唯一合法總代理.本公司已向美國KALA總公司提出申訴.並將相關不明商品之網路連結資料.交予美國KALA總公司.本案件現已由美國KALA總公司.法務部門處理中.本公司保有在台灣之完整法律權益.特此聲明.為保護台灣KALA愛用者之合法權益.即日起購買KALA之產品.請務必認定以下之方式1.在KALA Uke音孔內標上.貼有KALA台灣總代理Philharmonic字樣雷射防偽標籤2.在KALA Uke產品皆配有一張.KALA台灣總代理Philharmonic之保證書3.美國KALA總公司.為支持台灣消費者之權利.與台灣總代理之政策.特許KALA經銷商圖形之衝浪板至台灣.(見圖三).特許為台灣店家為KALA優良經銷商本公司Philharmonic呼籲KALA消費者.務必保護自己的權益.在商家或網路購買KALA之產品.務必請賣家提出以上之證明.切勿聽信賣家水貨之說詞.以保障自己的權利。並善意提醒商家與網路賣家.勿貪圖小利販賣來路不明的KALA產品.而觸犯台灣之商標法與消保法.進而損傷自己長久經營商譽並傷害台灣消費者合法權益美國KALA品牌台灣總代理Philharmonic Music Company Ltd 敬啟附台灣商標法之細則規範.商標法第 95 條 (罰則)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,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:一、於同一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。二、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,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。三、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,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。第 97 條 (罰則)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,或意圖販賣而持有、陳列、輸出或輸入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;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,亦同。第 98 條 (罰則)侵害商標權、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第 99 條 (罰則)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,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、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。我國非法人團體經取得證明標章權者,亦同。